做接码平台犯法吗(非法搭建的接码平台)
做接码平台犯法吗(非法搭建的接码平台)“A接码平台”“B接码平台”提供客户端软件和平台接入技术,用于帮助完成各类网络账号的短信注册,买号人使用非法获取的网络账号、验证码等用于非法商业竞争等违法行为。从表面看,客户通过注册手机号及验证码通过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认证,但手机号码不允许非法买卖,数据的机密性要求个人或团队数据不为其他不应获得者获得,通过技术手段获得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骗取网站服务器端的身份验证系统,破坏了APP身份认证机制,其本质属于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获取验证码数据最终获刑而这个“A接码平台”正是由王某同朋友合伙开发经营的,短短几个月,王某获利10万余元。王某原是一家公司的程序员,2020年从公司辞职之后待业家中,8月至10月期间与好友“刘哥”“小孙”(均另案处理)开发经营“B接码平台”,由“刘哥
大家都知道,手机验证码目前已然成为用户注册登录各类网站的通行码,但你知道吗?在接码平台上只要花1-10元,就可以获得手机号和验证码注册各类APP账户,用于刷单、恶意注册、“薅羊毛”等不正当用途,有些甚至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危害甚大。
出租车司机注册账号提升业务
韩先生是一名出租车司机,某天被拉入一个“A接码平台”的推广聊天群,据客服介绍,充值后可在该接码平台上选择注册网约车平台、社交APP、短视频APP等账户,后申请领取境外手机号码,验证码会发送至接码平台,在该平台上领取相应验证码后,便可注册账户。韩先生为提升自己的业务量,便从该接码平台获取境外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后在某网约车平台注册新用户后进行刷单。
程序员开发接码平台获取巨利
而这个“A接码平台”正是由王某同朋友合伙开发经营的,短短几个月,王某获利10万余元。
王某原是一家公司的程序员,2020年从公司辞职之后待业家中,8月至10月期间与好友“刘哥”“小孙”(均另案处理)开发经营“B接码平台”,由“刘哥”负责购买服务器、域名等,“小孙”负责客服推广等工作,王某则负责搭建网站、配置服务器等技术开发工作,接入上游非法接码平台,无需联系卡商,上级接码平台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就会自动接入到“B接码平台”,提供给王某等人的客户用于恶意注册账户、刷单等,王某等人从中赚取差价,非法所得由三人平分。
10月份之后,王某与“刘哥”合作开发经营“A接码平台”,原理同“B接码平台”分毫不差,由“刘哥”负责提供平台所需的域名、网站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等,王某负责技术开发、客服推广等工作,非法所得由二人按照2:1分成。
非法获取验证码数据最终获刑
“A接码平台”“B接码平台”提供客户端软件和平台接入技术,用于帮助完成各类网络账号的短信注册,买号人使用非法获取的网络账号、验证码等用于非法商业竞争等违法行为。从表面看,客户通过注册手机号及验证码通过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认证,但手机号码不允许非法买卖,数据的机密性要求个人或团队数据不为其他不应获得者获得,通过技术手段获得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骗取网站服务器端的身份验证系统,破坏了APP身份认证机制,其本质属于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经查,王某等人开发经营的2个平台实际上是同一个,经“A接码平台”后台数据统计,自2020年9月10日至2021年6月21日,共获取验证码12万余组,其中国内软件验证码14455组以上。王某从中获利10万余元。近日,经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搭建接码平台非法获取验证码案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检察官提醒:
接码平台是藏在网络黑灰产业背后的上游技术平台,获得的验证码极可能被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尽管本案中已查实的买号人只是将验证码用于非法商业竞争,但王某等人搭建接码平台获取批量验证码的行为仍然侵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数据的保密性,切不可为了一点小利触碰法律底线。
(图片来源于网络)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
电信网络诈骗花样百出、防不胜防
面对五花八门的骗局
如何防止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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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诈骗套路
案例一
冒充网贷客服“引流”
“您好,我这边是京东金条,现在有一笔利息特别低的贷款……”如果此时你正好需要资金周转,务必擦亮眼睛,所谓的雪中送炭极有可能是诈骗陷阱。
2020年,小明在QQ群聊天时认识了网友小红,对方为他介绍了一条“生财之道”。由小红提供电话名单、微信账号及聊天话术,小明则组织人员拨打电话,如果客户成功添加了小红的微信,小明即可获得50元报酬。
随后,小明拉来自己的舅舅李某和好友小西,三人对该赚钱项目一拍即合。李某负责租场地,招员工,小明负责联系上线、提供手机号等,小西则提供资金和手机号。三人让下属拨打电话,谎称是“京东金条”“平安好贷”等贷款平台客服,骗取被害人信任,并让对方添加小红微信,致使其在后续的申请贷款过程中被骗。经查,上述人员共计拨打诈骗电话1000余个,非法获利至少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李某、小西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而提供帮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宁海法院根据三人的犯罪情节,判决被告人小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小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提醒:
现在市面上存在很多服务机构,专门为商户、企业进行“引流”,这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但是为诈骗分子进行“引流”则会成为罪犯的帮凶。一些人为了贪图小利、赚快钱,认为只要自己没有直接实施诈骗的行为就不会构成犯罪,殊不知自己的这种“事前服务”其实也是共同犯罪。广大市民在接到任何推荐贷款的电话时切勿轻信,不要被“额度大、利息低、零征信”等字眼蒙蔽;正规的贷款业务办理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如不幸上当受骗,应保留证据并及时报警!
案例二
虚构网贷账单催“空债”
陈某和何某是好朋友,2020年的一天,二人聊天中谈到“空催”,即陈某有一批借贷人的名单和联系方式,这些借贷人都在多个APP平台上借过钱,随便说他们在某个APP上借过钱至今未还,有些人就会信以为真,然后将钱转到指定账户。陈某和何某对此跃跃欲试,很快便开始实行“空催”。陈某将有网贷记录的人员信息资料分给何某,各自冒充贷款平台催收人员、客服等身份,通过电话向有网贷记录的人员伪造贷款账单到期、需立即还款等事项,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经查,二人共计骗得受害人钱款至少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宁海法院根据二人的犯罪情节,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醒:
网络借贷、还款均应通过正规的借贷平台进行,借款后应当及时还款。如果接到类似催收的电话、QQ等,切记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相信催收人员,可以通过借贷平台进一步核实相关信息后再还款,同时还款时不要将钱打入指定的私人账户。
案例三
利用虚假交易平台诱骗期货投资
“老师,按照你的方法,我投资成功了,平台返了我XX元”“我也是,谢谢老师指导”你身边是否也有这样的投资群,小心了,你以为的期货投资群,可能除了你都是托!
2020年11月,黄某、葛某等五人组建了一个工作室,诱骗他人在某APP上投资转账,以此收取平台上线的返利。工作室成员组成微信群,由黄某扮演导师,其他人扮演托的角色,平时在群里发一些投资成功的虚假图片。受害人林先生被拉入群后,看着一次次投资成功的案例,他心动不已,跟着“导师”前后共投资50000元。前期,林先生还收到过平台返的一些钱,后期不仅投资打了水漂,所谓的导师和其他学员也早已处于失联状态。林先生这才如梦初醒,意识到被骗后,赶紧报了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葛某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宁海法院根据五人的犯罪情节,判决黄某、葛某等三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另二被告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很多期货投资公司纷纷开发了相关投资APP以方便投资人随时进行投资和资金管理,但这也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一些市民在诈骗分子的刻意引导下下载并注册了虚假的投资APP,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到实际并不存在的项目中,最终血本无归。市民们切勿轻信互联网平台上陌生人发布的推荐股票、有内幕消息之类的信息,不加入全是陌生人的“投资群”,对于所谓“高回报率”的投资项目保持警惕,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来源:平安宁波 综合:宁波检察、中国宁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