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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包头这里发布棚户区改造房屋预征收通告)

包头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包头这里发布棚户区改造房屋预征收通告)二、征收方式东至府东路、西至果园路、南至振华大街、北至工业大街。项目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现场标注红线为准。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振华大街北侧棚户区改造房屋预征收的通告一、征收范围

包头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包头这里发布棚户区改造房屋预征收通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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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包头这里发布棚户区改造房屋预征收通告)(2)

为切实改善城区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建设品位,加快建设新型中等城市,根据土默特右旗城市总体规划和棚户区现状,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相关规定,旗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实施振华大街北侧棚户区改造房屋预征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振华大街北侧棚户区改造房屋预征收的通告

包头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包头这里发布棚户区改造房屋预征收通告)(3)

一、征收范围

东至府东路、西至果园路、南至振华大街、北至工业大街。项目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现场标注红线为准。

二、征收方式

本项目实行预征收方式。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约率达到95%,旗政府履行法定房屋征收程序,做出房屋征收决定,预签的协议生效;签约率未达到95%,终止该项目房屋征收。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 土默特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土右旗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时间

政策宣传: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7月22日

协议签订: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21日

五、补偿办法和安置方式

(一)补偿办法:按照《萨拉齐镇振华大街北侧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二)安置方式:本征收项目实行货币化自行安置。具体安置方式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约定。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旗自然资源局、住建、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要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各类建(构)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土地性质变更以及房屋析产、买卖、租赁、抵押和户口迁入或分户、房屋公证、工商营业执照审批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一年。

七、希望房屋征收工作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识大体、顾大局,积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为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建设新型中等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特此通告。

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2日

小编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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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方案和安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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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包头这里发布棚户区改造房屋预征收通告)(4)

萨拉齐镇振华大街北侧棚户区改造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总则

为保障萨拉齐镇振华大街北侧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顺利实施,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土右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征收范围同上。

第二条:征收时间同上。

第三条:征收实施单位:

土右旗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积极配合开展征收工作。

第四条 被征收人及被征收房屋性质、权属、建筑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人是指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2.被征收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房屋、取得准建证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经认定应予以补偿的未登记且未办理任何批建手续的房屋。

3.未登记且未办理任何批建手续房屋的认定及补偿:经认定在评估基准日前,在自有合法土地范围内已建成使用的执行已登记房屋补偿标准;评估基准日后建成的房屋按违章建筑处理。

4.对未登记且未办理任何批建手续房屋的权属认定由房屋征收拆实施单位和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共同出具证明。

5.已登记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确定建筑面积,对登记面积有异议的,按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认定;未登记且未办理任何批建手续的应予以补偿的房屋按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认定。

第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被征收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征收期内持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向旗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六条 征收补偿及过渡方式

1.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即被征收人按本方案规定核算领取补偿款,自行购房安置。

2.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

第七条 征收补偿款支付方式和搬迁期限

项目预征收签约率达到95%,旗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后,依据协议约定办理付款手续,被征收人同步开始搬迁并移交房屋。

被征收人应在接到征收实施单位搬迁通知后1个月内完成搬迁并移交已征收房屋。

第八条 法律援助

旗司法局应确定法律服务机构,在土右旗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办公室设立办公室,为征收双方提供法律保障。

补偿

第九条 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奖励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1.房屋价值的补偿

本项目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为30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增补结构质量差价200元,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增补结构质量差价400元其他结构(土木等)房屋不予补偿结构质量差价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低于房屋评估价的,执行评估价。

商业、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执行房屋评估价

已登记但已经灭失的房屋不予补偿。

2.住宅房屋建筑密度分类补偿

建筑密度是指院落内按住宅补偿房屋占地面积除以院落总占地面积。

有未登记且未办理任何批建手续住宅房屋的院落,住宅房屋按照建筑密度75%的标准分类进行补偿:

(1)建筑密度在75%以内的实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补偿;

(2)建筑密度在75%以外的实有住宅房屋建筑,执行评估价,院落内有不同结构房屋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补偿。

院落内有两户及两户以上被征收人建筑密度按照各自占有土地和房屋面积分别计算,也可由被征收人协商合并计算。

3.附属物的补偿

附属物的补偿执行评估价。附属物包括大门、院内硬化、压水井、毛石基础、树木、凉房、炭房等。

4.被征收空地价值的补偿

院落空地面积为土地使用面积减去已作补偿房屋占地面积。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每平方米补偿225元

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补偿执行评估价

5.住改非的补偿

发布预征收通告时正在营业且取得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经认定其用于经营的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增补500元。

第十一条 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

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补偿搬迁费10元,每户不低于500元

商业、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补偿搬迁费30元特种设备搬迁费由中介机构评估认定。

2.住宅房屋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支付一年的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补偿。

3.商业、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房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不再补偿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按照征收房屋前半年个人或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基数的月平均数乘以12个月计算,或给予房屋补偿价的10%。

第十二条 奖励

速迁时效奖励征收签约期内,从征收期限最后一天算起,被征收人每提前一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给予每户550元速迁时效奖励。

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三条 低保家庭的征收保障

被征收人为低保家庭的且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经我旗房屋产权登记微机管理系统查询,被征收家庭在土右旗萨拉齐镇范围内再无第二套住房的,按实际面积核算补偿费,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租赁或购买保障房。

第十四条 住房困难家庭的征收保障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补偿款在30万元以下不足以在城区内购买商品房自行安置,且经我旗房屋产权登记微机管理系统查询,被征收家庭在土右旗萨拉齐镇范围内再无第二套住房的,可通过购买或租赁保障房予以保障原则上住宅房屋补偿款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选择租赁,也可选择购买;住宅房屋补偿款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只允许购买。

被征收人购买或租赁保障房,房屋售价、租金以及入住手续按照土右旗现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执行。

被征收人申请保障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本方案进行初审后报住建局复审通过后给予分配。

第十五条 公有住房的征收补偿

征收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承租人可取得征收公有住房补偿价值的80%。承租人自建或自购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归承租人所有。公有住房搬迁费、临时过渡费、速迁时效奖励补偿给房屋承租人。承租人在同宗地内有私有住宅的,速迁时效奖励不重复补偿。

房屋安置

第十六条 房屋安置

被征收人可购买旗政府提供的大东地块、滨河佳苑安置房,安置房区位、户型、面积及价格由土右旗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办公室提供。

协议的相关处理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腾房,并结清水、电费等全部应支付的费用。被征收人逾期不搬迁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旗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旗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旗人民政府申请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纪律规定,否则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或以其它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有不符合规定的评估报告,由征收部门提请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大家伙儿都清楚了吗?

内容虽然有点长

但条条都是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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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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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李承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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