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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民族分裂思想有什么罪(在当代对血亲复仇行为的肯定)

反民族分裂思想有什么罪(在当代对血亲复仇行为的肯定)北魏太延元年(453年)下诏,对于已经官府判决的杀害、伤害案件,禁止私相报仇,违者诛及宗族。南梁太清元年(547年)也下诏:“不得挟以私仇而相报复,若有犯者,严加裁问。”北周保定三年(563年),也有“禁天下报仇,犯者以杀人论”的规定。但在事实上,对复仇的行为,又往往予以赦免甚至旌表。魏文帝黄初四年(223年),下诏禁止复仇:“今海内初定,敢有私复仇者,皆族之。”但魏明帝制定《新律》时,又对复仇问题作了变通规定:“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弟子得追杀之。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仇。”即只有在故杀及斗杀人而凶手又因官府追捕而逃亡时,才允许被害者的子弟复仇,追杀凶手;如果是误杀及过失杀人,或是已遇大赦的情况下,则不允许私自复仇。此后的一些朝代,也都在法律上对复仇问题加以限制和禁止。以暴易暴,冤冤相报,循环杀戮,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因此,到了秦汉时期,国家在法律上对血亲复仇问题作了限制。商鞅

吕思勉先生说:“复仇之风,初皆起于部落之相报,虽非天下为公之义,犹有亲亲之道存焉。”血亲复仇的观念,起源于氏族社会。当时的氏族习惯承认血亲复仇,当一人被他人伤害,那么,他的家属和他的族人都有为他复仇的义务。如《山海经》说:“王亥托于有易、河伯仆牛。有易杀王亥,取仆牛。”古本《竹书纪年》载:“殷王亥宾于有易而淫焉,有易之君绵臣杀而放之,是故殷主甲微假师于河伯以伐有易,灭之,遂杀其君绵臣也。”有易国君绵臣贪图王亥的牛羊,便以王亥奸淫其妻的罪名,杀害了这位商部落的领袖。后来其子上甲微决心复仇,并向河伯借兵,得其援助,终于伐灭有易,杀死绵臣。

反民族分裂思想有什么罪(在当代对血亲复仇行为的肯定)(1)

进入阶级社会后,复仇的习惯被继承下来了。特别是在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奴隶制社会的法律中,对血亲复仇普遍加以承认。《礼记》中说:“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身不离兵器),交游之仇,不同国。” 意思是对于杀父仇人,儿子们不能和这仇人生活在同一蓝天下,无论仇人身处何处,儿子们非得找到并亲手杀死仇人;自己兄弟被人杀了,要随身带着兵器,见了仇人就杀死;自己的好朋友被人杀了,不能和仇人生活在一个国家里,要么杀死仇人,要么追杀仇人出国外。孟子说:“杀人之父者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者人亦杀其兄。”提出同态复仇。《春秋公羊传》中说:“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把不复仇的行为视为不忠不孝,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法律对复仇问题采取支持的态度。

在春秋战国时代,复仇的故事层出不穷,最著名的有伍子胥为父兄复仇和高渐离为荆轲复仇的故事。伍子胥因为父兄被楚平王枉杀,逃亡到吴国后,处心积虑复仇,最后,率领吴国大军攻入楚国。尽管当时楚平王已经死了,伍子胥依然把楚平王尸体挖出来,鞭尸三百以解心头之恨。荆轲刺杀秦王未遂,被五马分尸,他的好友高渐离善于击筑,为接近秦王甘愿被弄瞎眼睛,在为秦王击筑时行刺,然未遂,还丢了性命。

为恩公复仇,也是知恩图报的表现形式。智伯不义而亡,他对豫让有知遇之恩,豫让决意为智伯复仇,曾两次暗杀赵襄子,未遂。第一次暗杀尚未动手即被发现,赵襄子念其忠义,故释放了他;第二次暗杀也未成功,赵襄子虽为豫让忠心报主的行为所感动,但又觉得不能再将他放掉。豫让知道生还无望,无法完成刺杀任务,请求赵襄子脱下外衣让其象征性地刺杀几下,以示为智伯报了仇恨。赵襄子应允,派人拿着自己的衣裳给豫让,豫让拔出剑多次跳起来击刺它。豫让取得了阿Q式的胜利后,仰天大呼:“吾可以下报智伯矣!”遂自刎而死。

反民族分裂思想有什么罪(在当代对血亲复仇行为的肯定)(2)

以暴易暴,冤冤相报,循环杀戮,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因此,到了秦汉时期,国家在法律上对血亲复仇问题作了限制。商鞅变法时规定:凡私斗者,各以轻重处刑,禁止民间自相复仇。西汉时也下令:凡罪犯已经被官府依法处罚,而又私下复仇,相互杀伤的,要加罪二等。但在事实上,到了西汉中后期,法律规定已成具文。复仇案件渐多,法律对复仇者多采取宽容态度。东汉章帝建初年间(76——83年)制定了“轻侮法”,对因父母亲被人侮辱而将侮辱者杀死的行为,明确可以减轻处罚。虽然“轻侮法”在汉和帝时便被废止了,但事实上,法律对复仇行为仍采取默认的态度。

《后汉书》记载:王莽末年,赵熹的堂兄为人所杀,无子,赵熹当时年仅15岁,便担当为堂兄复仇的使命。他约了几个同伴带着武器去仇人家,恰好仇人家都重病卧床,没有能够相斗的人。赵熹认为,“因疾报杀,非仁者心”,不忍下手,对仇人说:“尔曹若健,远相避也。”仇人全家都在床上叩首致谢。仇人病愈后,自缚见赵熹,赵熹拒不接见,请死之人也不杀。后来,赵熹还是将请死之人杀死了。当时官府对赵熹的复仇行为并未予以追究。

汉灵帝时,酒泉郡有一女名曰赵娥,为报父仇,于光和二年,亲往县都亭,以袖中短匕刺杀父之人,待其绝毙,持凶匕血衣自投县衙。百姓尽皆观睹,塞满长街,无不慨叹唏嘘赞其孝烈。太守感佩其德,未以刀斧加其身,反为其树“孝烈碑”,以倡其举。

反民族分裂思想有什么罪(在当代对血亲复仇行为的肯定)(3)

魏文帝黄初四年(223年),下诏禁止复仇:“今海内初定,敢有私复仇者,皆族之。”但魏明帝制定《新律》时,又对复仇问题作了变通规定:“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弟子得追杀之。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仇。”即只有在故杀及斗杀人而凶手又因官府追捕而逃亡时,才允许被害者的子弟复仇,追杀凶手;如果是误杀及过失杀人,或是已遇大赦的情况下,则不允许私自复仇。此后的一些朝代,也都在法律上对复仇问题加以限制和禁止。

北魏太延元年(453年)下诏,对于已经官府判决的杀害、伤害案件,禁止私相报仇,违者诛及宗族。南梁太清元年(547年)也下诏:“不得挟以私仇而相报复,若有犯者,严加裁问。”北周保定三年(563年),也有“禁天下报仇,犯者以杀人论”的规定。但在事实上,对复仇的行为,又往往予以赦免甚至旌表。

北魏显祖时,一个叫孙男玉的女子为丈夫报仇,依法被判处死罪,但后来又以她“重节轻身,以义犯法”,予以特赦。南梁的张景仁8岁时,其父被人杀死,他立志报仇,终于斩仇人之首以祭奠父亲,并自缚去官府投案自首。梁简帝下令赦免他的罪,并免去他一家的租税,以旌表他的“孝行”。因此,这一时期,随着儒家思想的法律化,礼教的鼓励复仇与法律的禁止复仇之间产生了冲突。

反民族分裂思想有什么罪(在当代对血亲复仇行为的肯定)(4)

隋唐法律对复仇不再作专门规定,对于复仇杀人的,按照谋杀及故杀、斗杀等有关规定处理,不再有减免刑罚的条款,但有一项特殊的规定:“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宋朝规定,凡子孙复仇的案件,由官府具案奏取敕裁。这样,虽然不承认复仇的权利,却又予以特殊考虑。这是一种兼顾礼法而具有弹性的办法。

元代法律中,对复仇的问题又重新作了规定:父为人所杀而子殴死仇人,不但无抵罪的责任,而且杀父之家还须付烧埋银五十两。公开承认复仇的合法性。明清刑法规定: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子孙当场将凶手杀死的,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事后再杀的,则要杖六十。

古代法律在复仇问题上游移不定的同时,严厉禁止亲属被人杀死而私下和解行为。亲属关系越近,对私下和解的处罚也越重。《唐律疏议》“亲属为人杀私和”条:“诸祖父母、父母及夫人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二千里;期亲,徒二年半;大功以下,减递一等。”《大明律》及《大清律例》之《刑律》“尊长者为人杀私和”条:“凡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而子孙、妻妾……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被杀,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递减一等。其卑幼被杀,而尊长私和者,各减卑幼一等。”至于受财私和的,更是为法所不容,唐、宋、明、清法律都规定要计赃按盗罪论处。

从《周礼》中关于血亲复仇的有关记载看,血亲复仇有法定的手续,并有专管复仇的官员,只要事先到朝廷司寇处的“朝士”那里登记了仇人的姓名,那么,将仇人杀死便可无罪。同时,朝廷司寇处又设“调人”的官职,专门负责避仇与和解事宜,并规定复仇只以一次为限,不准反复寻仇。《周礼》云:“凡仇杀案件经调解以后,杀人父的,要避之于海外,杀人兄弟的,要避之于千里之外。”汉代也有移乡避仇的法律规定。晋令规定:“杀人父母,徒之二千里外。”唐律则对移乡避仇作了专门规定:“诸杀人应死会赦免者,移乡千里外。”其目的,仍是防止被害之家因报仇而再度发生仇杀。

反民族分裂思想有什么罪(在当代对血亲复仇行为的肯定)(5)

秦朝法律制度相对完善,明法壹刑,事决于法,严禁私斗和复仇,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历朝历代对血亲复仇或法律认可或法律禁止,没有一定之规。主要是因为儒家经典在一些朝代被奉为金科玉律,出现了旷日持久的礼法之辨、礼法之争,导致血亲复仇在法律制度上反复立废。倾向于以礼治天下的朝代,法则是礼的诠释和维护礼之尊严的强制工具,于是出现了法外开恩、引经决狱现象,而儒家以孝为德之本源和教之发端,提出“不复仇,非子也” ,不能为父亲复仇,不是人子,更不是孝子;“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如果父亲是被冤枉处死的,儿子可以向法官甚至君主复仇。倾向于依法规范人际关系、依法决狱的一些朝代,“将杀伤之类的私人之间的侵犯行为视为是对于整个社会秩序的威胁,要由社会予以处罚,逐渐确立把所有的暴力侵犯视为犯罪的概念,建立国家的刑罚体系来控制社会”。

现代意义的法治是国家治理的方略,而古代法治只是国家治理的手段。前者是价值层面的,后者是工具层面的;前者是法在人之上,而后者是人(君主)在法之上。依法治理国家,就是要有法律和规则意识,一切依法办事,而不是推开法律,在法律之外另搞一套。现代意义的法治社会是人性社会,人性社会不等于人情社会,人情社会破坏规矩,蔑视法纪,而人性社会尊重规则、法纪。

反民族分裂思想有什么罪(在当代对血亲复仇行为的肯定)(6)

专家指出,一些人对血亲复仇持肯定态度,实质是价值理性和法治精神的缺失。一味偏向于复仇者的情感孝义而丢掉了公正的立场,混淆了是非曲直的本来面貌。这种感性优先、理性退让的做法不仅出让了公权力评价的主导地位,赋予了怀土乡愿的充分的滋长空间,而且客观上鼓励了私下的暴力,培育了乡里的强人,有的甚至造成子孙相报、灭户殄业的严重后果。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私下的血亲复仇,冤冤相报,是对法制的严重破坏,其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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